《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》第二章宗教团体 第十条

来源:龙音寺

时间:2018.12.04

第十条:宗教团体应当加强宗教人士教育培养,通过宗教院校教育培养、国民教育和短期培训等途径,提高宗教教职人员综合素质,增强其国家意识、公民意识。市宗教团体可以根据本宗教的需要,按照规定选派和接收宗教留学人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