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》第四章宗教活动场所 第二十条

来源:龙音寺

时间:2018.12.04

第二十条: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,应当经所在地的区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,依法办理规划、建设等审批手续。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,不改变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,区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,作出同意或者不予同意的决定。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改变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,属于寺观教堂的,区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后报市宗教事务部门,市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,作出同意或者不予同意的决定;属于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,区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,作出同意或者不予同意的决定。